金沙贵宾会官方0029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贾艳芬        2018-09-03        105

金沙贵宾会官方0029

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金沙贵宾会线路中心学生管理规定》、《金沙贵宾会线路中心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一)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二)纪律处分的运用

1.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2.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3.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金沙贵宾会线路中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1)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2)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3)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4)受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

5.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

(1)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2)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5)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6)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处学籍处分。

6.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生处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对于毕业班的学生,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的,可按记过给予处分;受到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学生的违纪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违纪者赔偿,并负担医疗费用。

二、学生违法、违纪行为与处分

(一)学生有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刑事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打架、结伙打架、策划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打架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结伙打架为首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5.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录像资料以及其他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者销售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6.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以下累计学时数者(旷课时数按每天6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24小时计为l天),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达1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三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五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七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5059学时或者擅自离校8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60学时以上(包括6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注:旷课达1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两天者给予系内通报批评。

(八)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金沙贵宾会线路中心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按照《金沙贵宾会线路中心学籍管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学生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学生组织煽动、参与串联、静坐、聚众闹事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利用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制造、复制、传播下列信息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散发恶意攻击、侮辱他人信息,诽谤他人者,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散布谣言或者虚假信息者,予记过以上处分

4.宣扬邪教、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暴力、恐怖及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处分。

3.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

4.在学生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或者使用煤火炉、酒精炉或液化气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个人行为造成学生宿舍公私财物受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

5.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2.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弄虚作假的;

3.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十四)结婚、离婚、怀孕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未书面告知系里的,给予警告处分;

2.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五)学生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2.在校园内乱涂乱画、私自张贴或发布广告、乱扔废物的;

3.对教职工不礼貌,寻衅滋事的;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4.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的;

6.伪造、涂改、转借学生证、校徽等证件的;

7.违反学校其他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三、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由所任辅导员会同有关人员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经系领导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教务处、保卫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其中,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所任辅导员填写《金沙贵宾会线路中心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附相关证据及系主任签署的系领导研究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辅导员填写《金沙贵宾会线路中心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告知学生本人。如有异议,学生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系作出陈述和申辩。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系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并作出结论。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所任辅导员将《金沙贵宾会线路中心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金沙贵宾会线路中心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一并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五)对处分决定的申诉参照《金沙贵宾会线路中心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书、处分呈报表、留校察看考察表、申诉复查结论分别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凡经学校审核批准减轻处分者,只将最终处理意见归入学生档案,原处分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备案;撤销原处分者,原处分材料不装入学生档案,由学生工作处归档保存;其他类型处分文档仍按有关规定转入学生档案。

四、说明

(一)对本实施细则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参照其它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本实施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学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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